执法依据:共34件 (一)法律(共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委托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现委托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有效期: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特此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三条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①电脑打印的《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④外贸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按商务部商资函[2004]46号文办理;⑤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近期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四条申报程序:设区的市外经贸局接受外贸经营者按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负责《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对,检查表格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并负责录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经与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发出提交指令,然后打印盖章,连同企业所报登记材料,送省外经贸厅进行备案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省外经贸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闽政[2001]文256号):省外经贸厅:你厅闽外经贸[2001]资字221号文收悉。根据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2001年8月1日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已由国务院授权我省人民政府审批。鉴于自对外开放以来你厅一直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审批部门,同时,2000年省级党政机构改革中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你厅“三定方案”已明确你厅担负“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审批和审核转报,颁发批准证书”等职责。为完善法律程序,经研究,委托你厅在权限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涉及特殊行业管理的、详细查询特殊行业设立告知单等材料提交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②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疗治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省外经贸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闽政[2001]文256号):省外经贸厅:你厅闽外经贸[2001]资字221号文收悉。根据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2001年8月1日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已由国务院授权我省人民政府审批。鉴于自对外开放以来你厅一直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审批部门,同时,2000年省级党政机构改革中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你厅“三定方案”已明确你厅担负“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审批和审核转报,颁发批准证书”等职责。为完善法律程序,经研究,委托你厅在权限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涉及特殊行业管理的、详细查询特殊行业设立告知单等材料提交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②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省外经贸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闽政[2001]文256号):省外经贸厅:你厅闽外经贸[2001]资字221号文收悉。根据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2001年8月1日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已由国务院授权我省人民政府审批。鉴于自对外开放以来你厅一直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审批部门,同时,2000年省级党政机构改革中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你厅“三定方案”已明确你厅担负“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审批和审核转报,颁发批准证书”等职责。为完善法律程序,经研究,委托你厅在权限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涉及特殊行业管理的、详细查询特殊行业设立告知单等材料提交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②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二)行政法规(共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的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审批……受托机构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涉及特殊行业管理的、详细查询特殊行业设立告知单等材料提交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②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省外经贸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闽政[2001]文256号):省外经贸厅:你厅闽外经贸[2001]资字221号文收悉。根据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2001年8月1日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已由国务院授权我省人民政府审批。鉴于自对外开放以来你厅一直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审批部门,同时,2000年省级党政机构改革中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你厅“三定方案”已明确你厅担负“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审批和审核转报,颁发批准证书”等职责。为完善法律程序,经研究,委托你厅在权限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涉及特殊行业管理的、详细查询特殊行业设立告知单等材料提交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②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委托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现委托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有效期: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特此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三条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①电脑打印的《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④外贸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按商务部商资函[2004]46号文办理;⑤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近期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四条申报程序:设区的市外经贸局接受外贸经营者按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负责《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对,检查表格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并负责录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经与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发出提交指令,然后打印盖章,连同企业所报登记材料,送省外经贸厅贸发处进行备案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委托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现委托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有效期: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特此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三条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①电脑打印的《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④外贸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按商务部商资函[2004]46号文办理;⑤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近期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四条申报程序:设区的市外经贸局接受外贸经营者按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负责《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对,检查表格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并负责录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经与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发出提交指令,然后打印盖章,连同企业所报登记材料,送省外经贸厅贸发处进行备案登记。 (5)《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245号)第七条: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出口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委托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现委托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有效期: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特此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三条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①电脑打印的《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④外贸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按商务部商资函[2004]46号文办理;⑤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近期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四条申报程序:设区的市外经贸局接受外贸经营者按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负责《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对,检查表格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并负责录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经与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发出提交指令,然后打印盖章,连同企业所报登记材料,送省外经贸厅贸发处进行备案登记。 (6)《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第95号)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该企业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第六条:“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外商投资技术先进企业确认和考核事项告知》第三条申请程序:①企业将所需申请文件提交至所属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初审;②所属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审核。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和考核事项告知》第三条申请程序:①企业将所需申请文件提交至所属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初审;②所属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审核。 (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第七条: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且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的,委托地(市)审批的范围扩大到宁德、南平、三明、龙岩。省直厅(局)对其直属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亦照此执行。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建委会同各职能部门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审批权限同步委托给除厦门市之外的八地(市)。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2000]文190号)(一)凡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市)审批。省直厅(局)审批其直属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地(市)权限执行。(二)外商投资旧城改造、安居工程、普通商品房及写字楼、工业厂房等不涉及国家限制乙类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美元),由地(市)审批。省计委、外经贸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同步下放。 (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5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核发,由建设部、商务部实施。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2003]第116号)第八条: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材料。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②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9)《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三:《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次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审批》第二点审批流程:①申请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材料;②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转报省外经贸厅;③省外经贸厅研究审批。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对台小额贸易点的审批》第二点审批流程:①申请设立对台小额贸易点所在地外经贸委向设区的市级外经贸委上报;②市外经贸委上报省外经贸厅;③省外经贸厅商海关、边防、台办;④省外经贸厅审批。 (三)地方性法规(共2件) (1)《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三条: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是本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地(市)、县(市、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近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的监督管理。 (2)《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需要变更合同、章程主要条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第七条: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且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的,委托地(市)审批的范围扩大到宁德、南平、三明、龙岩。省直厅(局)对其直属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亦照此执行。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建委会同各职能部门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审批权限同步委托给除厦门市之外的八地(市)。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2000]文190号)(一)凡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市)审批。省直厅(局)审批其直属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地(市)权限执行。(二)外商投资旧城改造、安居工程、普通商品房及写字楼、工业厂房等不涉及国家限制乙类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美元),由地(市)审批。省计委、外经贸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同步下放。 (四)部门规章(共19件) (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第九条: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三)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②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2)《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4号)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② 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7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三条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①电脑打印的《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④外贸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按商务部商资函[2004]46号文办理;⑤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近期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四条申报程序:设区的市外经贸局接受外贸经营者按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负责《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对,检查表格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并负责录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经与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发出提交指令,然后打印盖章,连同企业所报登记材料,送省外经贸厅贸发处进行备案登记。 (4)《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3号)第十条: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核实手续。未设立机电办的部门,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法人登记地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核实手续。经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核实,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配额申请期限内持相关文件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图》: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副本和相关材料 填写进口申请表 报设区市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审核 报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审批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发放许可证。 (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第24号)第七条:进口特定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核实手续。在未设立机电办的部门,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法人登记地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核实手续。经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核实后,向外经贸部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图》: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副本和相关材料 填写进口申请表 报设区市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审核 报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审批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发放许可证。 (6)《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提交申请文件送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初审;②核准转报:将经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图》: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副本和相关材料 填写进口申请表 报设区市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审核 报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审批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发放许可证。 (7)《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第25号)第六条第一款: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未设立机电办的部门,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法人登记地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提交申请文件送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初审;②核准转报:将经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业务申请告知》一、关于实施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模式的申请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企业持以上材料向当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申请;②初审:当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我厅审批,报送单位为县区级的,须抄报所在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备案。 (9)《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②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10)《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七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经企业经营权报批及年审的程序》①企业提出外经经营权申请并附上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可行性报告、章程、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以及反映企业经营之前力的材料,报主管部门,然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地(市)、县级企业须经县、地(市)外经贸局转报; (1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第16号)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境外投资企业核准操作规程》第二条第1点:在市以下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申请书报市外经贸局外经科(处),由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申请书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处。 (1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告知》 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提交申请文件送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初审;②核准转报:将经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13)《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8号)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许可证告知》第三条审批程序:①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提交申请文件送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初审;②核准转报:将经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14)《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0号)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许可证告知》第三条审批程序:①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提交申请文件送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初审;②核准转报:将经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1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 号)第五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许可证告知》第三条审批程序:①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提交申请文件送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初审;②核准转报:将经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16)《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第七条:出口经营者拟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许可证告知》第三条审批程序:①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提交申请文件送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初审;②核准转报:将经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省外经贸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闽政[2001]文256号):省外经贸厅:你厅闽外经贸[2001]资字221号文收悉。根据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2001年8月1日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已由国务院授权我省人民政府审批。鉴于自对外开放以来你厅一直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审批部门,同时,2000年省级党政机构改革中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你厅“三定方案”已明确你厅担负“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审批和审核转报,颁发批准证书”等职责。为完善法律程序,经研究,委托你厅在权限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涉及特殊行业管理的、详细查询特殊行业设立告知单等材料提交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②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1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第8号令)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事项的告知》第三条申请程序:①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申请文件提交至所属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初审;②核准转报:所属县、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审批。 (1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令第3号);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②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告知》第三条办理程序:①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②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