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
来源: [商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07-17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市政府于2017年7月10日印发了《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今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工作,1月1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提出了20条措施,要求各地区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3月10日,省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闽政〔2017〕10号),要求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贯彻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引导外商来宁投资,推动利用外资稳定增长,市政府研究出台了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是在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省商务厅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提出的。主要有突出产业导向、优化投资环境、优化要素保障、强化招商工作、实施正向激励等五个方面内容,并细化分工,明确责任。
(一)突出产业导向方面,共2个条款。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版)及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服务;二是引导外资重点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外资投向我市传统支柱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现代农林业发展,符合条件的享受省、市相关行业扶持政策。
(二)优化投资环境方面,共7个条款。
一是提出了坚持对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凡在我市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是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参与承担国家、省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是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的PPP模式建设项目。
四是鼓励外资设立出口型生产企业,并购市内企业;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外方股东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市内企业境外上市返程投资。
五是允许境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与国内自然人共同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六是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创新成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七是支持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出台的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措施,外资企业同等适用。鼓励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
(三)优化要素保障方面,共3个条款。围绕人才、用地、金融等要素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对外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在税收优惠、平台建设、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二是对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且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低于征地补偿和报批规费的成本价执行。外资企业进行厂房加层改造,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外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三是提出了对外资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信贷投放等方面的金融扶持。
(四)强化招商工作方面,共3个条款。主要是:创新外资项目推进、要素保障、放管服、比学赶超等工作机制;下放审批权限,推进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建立招商合作异地落户利益共享机制,鼓励招商项目跨行政区域异地落户。
(五)实施正向激励方面,共3个条款。一是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二是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招商工作经费奖励。对年度完成合同外资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对完成市下达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三是将利用外资的考评情况,作为干部培养、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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